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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2010-09-14 11:56:48 点击次数: 作者: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密云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有符合规范的园名。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
 (四)幼儿园设置区域安全、无污染区。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所规定的标准。
 (六)临时租借园舍的需具备一经批准办园即可生效的租借房舍、场地的协议书,且附有切实可行的自建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
 (七) 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所有工作人员的共同条件: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2.各类人员的专业条件:
 幼儿园园长: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幼儿园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保育员: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八)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经过公证的足额的风险担保。 
 (九)有合法的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
 (十)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计划。幼儿园应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实施保育和教育。
 (十一)遵守《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各条款的要求。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密云县教育委员会申报筹设、先筹设后设立或者直接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密云县教育委员会自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出具加盖密云县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将把专家考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县教委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五、行政许可期限
    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在受理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将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将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
 密云县教育委员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将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筹设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先筹设后设立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章程、首届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直接设立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幼儿园章程、首届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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