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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教育的条款
2010-09-14 11:12:51 点击次数: 作者:

一章 总 纲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 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 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 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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